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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美国三地保险「不可争议条款」详细对比
发布时间:2020-07-23

 

写在前面

保单是否存在欺诈,是一个非常难界定的事情。本文我们就来看下大陆、香港以及美国保险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对比,帮助大家解开谜团。

 

 

“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是指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即使保险公司再发现保单持有人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也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

 

大陆和香港对上述条款还做了一些排他性的设置。例如,如果一张保单在投保时存在欺诈保险公司的情况,就不受这个不可争议条款的约束,保险公司可以提出争议。

 

大陆

 

在国内,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对于不可抗辩条款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例如没有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保险、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等。总之,国内的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许多缺陷。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争议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香港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一位女士成功投保香港某公司保险,几年后,该女士在切除左边卵巢皮囊瘤手术时,申请住院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女士曾经接受视网膜退化的激光手术,该情况没有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于是,该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香港保险赔偿投诉局。起初,投诉委员会质疑该项没有披露的事实是否重要得足以令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约。后来投诉委员会在取得投保人眼疾的额外资料后,得知她于购买保险前三年进行第一次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投保人患眼疾多年,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拒绝赔偿理由实属恰当。

 

上述案例中,可能很多人会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理的,因为保险合同已经过了2年的抗辩期。但是“不可抗辩条款”还有一个重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在购买香港保险时候,应该如实告知。

 

友情提醒:香港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查到内地客户的住院及门诊记录的。

 

 

 

美国

 

早在1864年,美国的保险公司就引入了不可争议条款。在上百年的实践后,美国保险市场反而是对不成争议条款要求最宽松的。美国的保单是这样规定的:

 

在可争议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时存在欺诈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即使存在欺诈,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美国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之所以豁免投保欺诈,是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

 

美国有成熟的信用制度

 

在信用制度的约束下,即使这次保险公司因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约束失去了撤销保险合同的机会,承担了保险责任,但是,投保欺诈将被记入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将来再投保时,可能面临拒保或者保费大幅度提高的不利情况。

 

政府的推动

 

在美国,商业保险远比社会保险发达,而且商业保险承担了大量本应由社会保险或政府承担的职能。因此,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和政府职能,美国往往依据成本与效率的法经济学理论,通过修正传统的商业保险法基本原理进行保险制度设计,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就是该理念的实践表现之一。

 

在美国,不受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保护的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获取保单的动机是为了谋杀被保险人。

    不受制度保护的原因显而易见,否则就成了鼓励犯罪。

     

  2. 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

    这里涉及到美国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原则——可保利益。什么意思呢?假如甲方给乙方投保,那么根据该原则,甲乙之间必须要存在可保利益,换句话说就是甲方有什么权利给乙方买保单?是夫妻、父子或者是母子关系?又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可保利益,那么保单是不能生效的。当然如果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则不在这该原则范围之内。

     

  3. 体检是由他人代替被保险人参加。

    保险人的体检记录是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等级的最重要依据。如果不是被保险人参加体检,保险公司就无法预测所承担的风险。

 

大部分情况下,美国的法律都是支持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甚至于美国的保险司法实践中,有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投保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美国法院都支持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成功索偿。很多州也规定,客户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有能力发现投保人做了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去查证,那么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故意欺诈为由拒赔。

 

这个有相关的案例,过程也很简单。投保时,客户故意隐瞒了疾病,保险公司让他体检,他以种种方式躲过了体检,并且成功投保。最后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拒赔,但是被法院责令必须赔偿。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美国司法有过度保护的嫌疑?如果在大陆或者香港,面对这种严重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可以胜诉的。不过这也足见美国司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力度之大。

 

结语

从对比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三地在“不可争议条款”上的区别,当然本文的目的绝不是鼓励大家在投保时隐瞒,而是阐明一点:即使是看起来大同小异的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也有很大的不同。

 

购买美国保险有很多吸引人的好处,但也有不少需要特别注意的坑,找个专业的美国保险从业人员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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